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檢驗維護業不得將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轉包、分包及轉託無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承辦。
檢驗維護業不得轉包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
檢驗維護業分包金額不得超過受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但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檢驗維護
業已
簽訂之契約約定分包業務予其他檢驗維護業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