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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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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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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