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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2.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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