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後,加計既有各類石油製品計算。
  2. 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