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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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