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檢查者之罰責。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爰修正援引之項次,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檢查者之罰責。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爰修正援引之項次,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