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提供、申報資料義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罰責。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爰修正援引之項次,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提供、申報資料義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罰責。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爰修正援引之項次,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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