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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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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備具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絡資訊。 四、請求調解事由、法律依據、爭議情形及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這項規定是強調申請調解者必須提交正確的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以進行調解。 例如,根據該項規定的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方面與電業有爭議,該公司必須填寫並提交調解申請表,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再進一步釐清。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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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