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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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這項規定是強調申請調解者必須提交正確的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以進行調解。 例如,根據該項規定的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方面與電業有爭議,該公司必須填寫並提交調解申請表,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再進一步釐清。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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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