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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2.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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