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供氣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隨時備有專業人員,俾執行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等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一、考量供氣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隨時備有專業人員,俾執行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等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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