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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天然氣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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