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我不知道。
公用天然氣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考量經濟活動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增加業外收益而有轉投資其他事業時,不得影響其天然氣供應業務之正常營運,且須事先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考量經濟活動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增加業外收益而有轉投資其他事業時,不得影響其天然氣供應業務之正常營運,且須事先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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