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等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應由供氣之天然氣事業定期檢查維護。 二、第二項規定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免檢查費用因兩造遲未達成協議,致定期檢查無法落實,而導致危害社會安全之情事,明定費用計算方式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第一項明定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等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應由供氣之天然氣事業定期檢查維護。 二、第二項規定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免檢查費用因兩造遲未達成協議,致定期檢查無法落實,而導致危害社會安全之情事,明定費用計算方式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