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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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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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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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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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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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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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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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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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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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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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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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