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12 條

  1. 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
  2.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