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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二 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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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
主管機關
要求查
核
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
揭露
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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