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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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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
  2. 2.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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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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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 12 條規定:「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