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1.24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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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表內管: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二、表外管: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
三、本支管: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
四、年度利潤率:事業年度利潤占年度收入之比率,以下列算式計算之:
年度利潤率=年度稅後淨利/收入×100%。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
一、表內管。
二、表外管。
三、本支管。
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
- 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
-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 事業於分離會計報表中,應將表外管所收取之金額,配合表外管資產之折舊年限,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除可歸責於用戶者外,事業就表外管之汰換或維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事業得向用戶收取屬非工程類之裝置業務費用;其計費項目及金額應依附表一規定收取之。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除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要求事業限期降低計費項目金額:
一、裝置業務部門之年度利潤率顯著高於同業水準。
二、計費項目之金額顯著高於市場行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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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1.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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