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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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 2.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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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