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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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 2.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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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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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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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