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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2.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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