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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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 2.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 3.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 4.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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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8條,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首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讓用戶分攤部分的本支管敷設成本。這些條件包括申請裝設用戶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無法在耐用年限內經由從量費回收等等。此外,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的格式,并在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相關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參考資料: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 8 條 舉例:「成大新特區」以及「文化藝術家NO2」用戶分攤的外管補助費為六千元;「文化藝術家NO3」、「成大學府特區」以及「成大新家」用戶分攤的外管補助費為八千元,這些費用即使從量費中回收,轉列本支管資產的金額也僅限於其所負擔的部分。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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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