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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2.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3.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4.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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