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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2. 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
  3.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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