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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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2.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
- 3.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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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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