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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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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執照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執照失其效力,不得承接本辦法所定之業務。
  2. 2.本辦法施行前,依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登記之專任技術人員,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前,受僱於原事業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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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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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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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執照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公用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