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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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一、申請書。 二、固定營業場所及工具設備證明文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專業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符合第四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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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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