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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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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裝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四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 二、乙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二人以上。
  2. 2.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四條規定之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3. 3.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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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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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承裝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