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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承裝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四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 二、乙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二人以上。
  2. 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四條規定之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3. 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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