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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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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
  2. 2.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應敘明各年度純益提撥數額及其運用情形,包含: 一、發電業年度純益提撥報表。 二、歷年純益提撥與運用明細項目及餘額。 三、歷年純益提撥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四、歷年純益提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五、未來五年純益提撥數額運用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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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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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