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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2.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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