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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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 2.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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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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