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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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 2.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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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