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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9.20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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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使用人使用海域土地,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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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2. 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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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2.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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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回饋金之用途,應以促進地方再生能源經濟、產業、永續教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再生能源發展用途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9.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