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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2.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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