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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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回饋金之用途,應以促進地方再生能源經濟、產業、永續教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生能源發展用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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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收益回饋金之用途,應以促進地方再生能源經濟、產業、永續教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生能源發展用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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