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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
  2. 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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