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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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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於執行查
核
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
期日
到場。
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
代理人
攜帶
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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