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執行查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