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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業務。
  2. 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運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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