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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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 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 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 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現場認定有查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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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 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 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 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現場認定有查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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