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