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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二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 二、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即時提供相關說明及資料,並配合辦理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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