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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招商或探勘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節,撤銷廢止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解除或終止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已撥之招商或探勘獎勵金,或請求探勘獎勵人給付違約金: 一、申請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申請獎勵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獎勵或補助。 三、就本辦法相關事項,有違反法令之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之查核。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獎勵金挪作招商或探勘獎勵項目以外之用途。 六、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招商計畫或開發計畫內容執行而無法改善、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七、違反本辦法或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之規定而無法改善、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八、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利用依該計畫探勘發現之地熱能。
  2. 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時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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