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6 條
- 1.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招商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編列合理性。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招商計畫預期效益。 五、招商目標之效益及可達成性。
- 2.經主管機關核准招商計畫及招商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招商獎勵人之資格;屬預計請領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者,應於核准函載明裝置容量目標,作為後續計算撥付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之認定基準。
- 3.招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 4.招商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起五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
- 5.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但有特殊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6.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未能繼續執行招商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執行。主管機關同意終止執行時,應廢止其招商獎勵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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