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招商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二)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以下簡稱招商計畫,附件二),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預計完成併聯運轉裝置容量(以下簡稱裝置容量目標)可達一萬瓩以上者,應敘明其資源條件、具體推動措施及達成目標之作法。 三、申請限制:申請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但申請案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或屬於公有土地設立地熱優先區而辦理招商遴選作業,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獎勵項目: (一)招商作業獎勵金:包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以下簡稱廠商)所為下列措施支出費用之獎勵金: 1.招商作業。 2.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 3.協助及輔導廠商辦理與招商作業有關土地利用之在地說明會、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等措施。 (二)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經核准招商計畫達成裝置容量目標,且達一萬瓩以上之獎勵金。 五、獎勵限制: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六、獎勵額度: (一)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依每案招商計畫於其應執行完成期限內實際達成裝置容量目標數量計算獎勵金額度,每一萬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計,至多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核發上限。
- 申請人之招商計畫執行如需委由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及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協助辦理,應於申請時敘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為之。若屬既有核定案件且由執行單位執行者,招商獎勵人得檢具說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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