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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人、招商或探勘獎勵人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2.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3.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4.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申請內容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招商或探勘獎勵人或其負責人於三年內有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之關。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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