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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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招商獎勵金或探勘獎勵金者。 二、招商獎勵人:指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之申請人。 三、探勘獎勵人:指經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之申請人。 四、招商獎勵金: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事項所核准之獎勵金。 五、探勘獎勵金: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人進行地表調查或地熱井鑽探作業以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所核准之獎勵金。 六、地熱優先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推動區域資源利用,就一定範圍之土地辦理地熱能探勘及開發招商作業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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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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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條文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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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