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探勘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計畫,附件五)內容含申請費用項目及其合理性佐證文件並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 (六)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目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但申請人與該等案場之權利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1.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2.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3.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三、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四、獎勵項目: (一)地表調查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五、獎勵限制: (一)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二)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六、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一)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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