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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8 條

  1. 招商獎勵人達成准裝置容量目標且達一萬瓩以上者,得於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獎勵金時,檢具應備文件(附件三)一併申請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
  2. 前項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以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計算之獎勵金額度,達成核准裝置容量目標之時點,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上限: 一、招商計畫核准日起五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之全額為核發上限。 二、招商計畫核准日起六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百分之八十為核發上限。 三、招商計畫核准日起七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百分之六十為核發上限。 四、招商計畫核准日起第八年以上達成者,不予核發。
  3. 招商獎勵人於招商計畫核准時未載明預計請領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者,或實際完成之裝置容量未完全達成核准裝置容量目標者,如於招商計畫應執行完成期間內實際完成裝置容量達一萬瓩以上,仍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請領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其獎勵金額度及核發上限,以實際完成之裝置容量,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及前項規定計算。
  4. 第一項文件內容如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通知招商獎勵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5. 招商獎勵人請領之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應納入其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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