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其設有專責服務單位,對其中小企業會員提供服務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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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其設有專責服務單位,對其中小企業會員提供服務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國內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設置專責服務單位為同業會員提供服務者甚少,實因財力、人力不足所致,本條之訂定,乃在鼓勵產業公會直接為其會員提供實質服務者,主管機關可予以必要之協助。
國內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設置專責服務單位為同業會員提供服務者甚少,實因財力、人力不足所致,本條之訂定,乃在鼓勵產業公會直接為其會員提供實質服務者,主管機關可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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