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聯合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才,提供對中小企業之指導服務。
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合作,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才,並提供對中小企業之指導服務。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提供中小企業所需的專業人才,以促進其發展。 相關範例: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此法規可用來支持企業進行研究與發展,以及培訓專業人才,進而強化企業的競爭力。例如,一家中小企業可以依此法規提出培訓企業管理專業人才的計畫,並獲得相關支持。
中央主管機關得聯合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才,提供對中小企業之指導服務。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應視需要有計畫的聯合有關機構,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二、自實施中小企業輔導方案以來,中小企業申請利用民間企管顧問指導之案件,逐日增多,而有能力指導之企管顧問人才,已感不足,宜加速擴大培訓。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應視需要有計畫的聯合有關機構,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二、自實施中小企業輔導方案以來,中小企業申請利用民間企管顧問指導之案件,逐日增多,而有能力指導之企管顧問人才,已感不足,宜加速擴大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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