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中小企業共同從事生產、行銷、採購、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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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中小企業共同從事生產、行銷、採購、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立法理由中小企業多屬獨立經營之企業,由於規模小,競爭能力薄弱,促其合併經營阻力甚多,難收成效,鼓勵企業共同進一步合作,乃為最可行且較適當之途徑,宜由政府協助促成。
中小企業多屬獨立經營之企業,由於規模小,競爭能力薄弱,促其合併經營阻力甚多,難收成效,鼓勵企業共同進一步合作,乃為最可行且較適當之途徑,宜由政府協助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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