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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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地區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爰配合預算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賦予基金之設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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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地區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爰配合預算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賦予基金之設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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