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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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2.本辦法發布前,中小企業已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其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支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教育訓練費用,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3.第一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4.中小企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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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6 條,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這表示在符合本條所述的情況下,公司無法重複獲得相同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的租稅優惠。 依照《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司得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獎勵。若公司符合該條例所規定的投資內容,則可獲得所需的稅務減免。例如,公司在研究新產品或進行技術改進時,可依照這條規定享有相應的稅務減免。 另外,根據《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所述,公司在研究與發展方面的支出,包括研究人員的薪資、改進生產技術的費用、研究設備的購置成本等,均可被視為符合獎勵標準的支出。 然而,根據《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公司已在其他法規下享有租稅優惠的情況下,無法再就同一項研究發展支出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這意味著公司無法同時享有多重稅務減免或優惠,以避免重複獲取相同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的租稅優惠。
- 業名詞
- 適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已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逾名詞
-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條文
-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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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