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承貸金融機構於災害復工貸款貸放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中小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
- 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