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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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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2. 2.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3. 3.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4. 4.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28條建立承諾改正中止調查制度,事業在公平會調查中主動承諾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公平會得中止調查;履行完畢即可終止案件,時效凍結但未履行則恢復調查。

Q · 被公平會調查時,可以主動換取不罰嗎?

可。依公平法第28條走承諾改正換中止調查

依公平交易法第28條,事業在公平會調查中可主動承諾「期限內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履行完畢即可終止案件,不留處分紀錄。時機窗口在收到調查通知後到處分書草擬完成前,越早提出接受度越高。中止期間裁處權時效凍結(第4項),但若未履行、事實重大變化或提供不實資訊,公平會應恢復調查。

白話解讀

這條可能是公平交易法裡最被低估的一個出口。它叫「承諾改正中止調查」,是 104 年才從德國法移植過來的新制度。核心邏輯很實際:與其等到處分書下來、公司挨上億元罰鍰、聲譽和股價同時暴跌,不如在調查中途由公司主動承諾「我會在期限內改正」,公平會看你誠意夠就可以中止調查。中止後監督你有沒有做到,做到就直接終止案件,不留處分紀錄。這條對企業的策略價值極大但前提是必須在公平會處分書出爐之前主動提出,時機過了就用不上。這條也設計了三道保險:你沒做到、事實重大變化、你騙了主管機關,公平會可以恢復調查,而且裁處權時效在中止期間是凍結的(第4項),不會因為談判拖久而過時效。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28條為承諾改正中止調查制度,於民國104年全文修正時自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GWB § 32b)及歐盟競爭法(Regulation 1/2003 Article 9)繼受而來。事業於公平會調查涉違法行為時,承諾在期限內採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履行完畢得終止該案,未履行或所依據事實重大變化或提供不實資訊者應恢復調查,且裁處權時效於中止期間停止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平會接受承諾改正後,會留下「曾被調查」的紀錄嗎?

公平會內部的案件紀錄會保留,但對外不會作為違法處分公告。從重大訊息揭露的角度,中止調查比處分裁罰的訊息衝擊小很多。如果是上市櫃公司,承諾改正的訊息揭露時點、措辭,要跟證交所合規顧問一起設計,避免被視為應公告而未公告。

Q2如果承諾了但做不到,最壞會怎樣?

公平會應依第3項第1款恢復調查,而且因為提供承諾的行為被認定為意圖規避調查,量罰時通常會被加重,最後罰得比原案還重。承諾書草擬時就要保守,不要為了爭取被接受而開出做不到的支票,做不到的代價是雙倍懲罰。

Q3承諾改正中止調查期間,能繼續經營那個業務嗎?

視承諾內容而定。承諾書通常會明確列出必須停止哪些行為、改正哪些做法。承諾範圍外的業務不受影響,但承諾範圍內的行為一旦繼續做,就構成第3項第1款「未履行承諾」。承諾書的「停止行為」措辭要精準,不要寫得太廣讓自己後面綁手綁腳,但也不能寫得太窄被公平會認為誠意不足。

Q4公平交易法第28條是什麼?

104年自德國繼受的承諾改正中止調查制度,事業在公平會調查中主動承諾改正違法可換取免罰,是公平法案件中少數人知道的程序救濟出口。

Q5承諾改正中止調查跟一般和解差在哪?

和解是雙方互讓的契約,承諾改正是事業單方對主管機關承諾、主管機關裁量是否接受。後者主導權在公平會,事業是申請者非談判者。

Q6什麼叫裁處權時效凍結?

依第28條第4項,中止調查日起公平會對該案的5年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避免事業利用承諾改正拖延規避處罰;恢復調查時與停止前已過期間合併計算。

Q7承諾改正跟認罪協商一樣嗎?

不一樣。認罪協商是刑事程序的有罪答辯換量刑減免;承諾改正是行政程序的主動改正換中止調查,性質屬行政協議不構成違法事實承認。

Q8公平交易法第28條怎麼申請承諾改正?

案件性質評估 → 委請律師草擬承諾書(含停止行為、改正措施、損害填補、法遵強化四大塊)→ 主動約晤公平會承辦人或委員 → 提交正式承諾書 → 等待中止調查決定 → 履行並接受監督 → 申請終止調查。

Q9承諾改正期限怎麼定才合理?

依違法行為性質而定。停止違法行為通常立即生效;改正措施依複雜度從3個月到2年;損害填補依受害規模;法遵強化通常6個月內完成。承諾書要列分階段履行時程。

Q10申請承諾改正要付多少律師費?

公平法案件律師費通常50-300萬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與企業規模。比起可能挨上億罰鍰加聲譽損失,律師費屬高效益投資。建議找專精公平法或反托拉斯領域律師。

Q11怎麼證明事業已履行承諾?

主動提交內部監督小組報告、第三方稽核報告、損害填補匯款證明、法遵訓練紀錄、停止違法行為的營運數據變化等具體文件,並配合公平會抽查。

Q12承諾改正 vs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哪個有利?

適用範圍不同。寬恕政策僅限聯合行為主動申報並提供關鍵證據者,第一位完全免罰;承諾改正適用各類違法行為但要主管機關裁量接受。聯合行為案件兩制度可同時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適用時機免罰可能時間成本重大訊息揭露衝擊
處分對抗(傳統路徑)證據明顯薄弱、認為公平會認定有誤者勝訴始免罰,敗訴罰鍰最高 5,000 萬至 5 億1-3 年(行政訴訟)高(處分裁罰須揭露)
承諾改正中止調查(第28條)案件性質可改正、企業願意配合者履行完畢即免罰,不留處分紀錄3-12 個月(依承諾期限)低(中止調查衝擊小於處分裁罰)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限聯合行為,主動申報並提供關鍵證據者第一位完全免罰,後續位次減輕依配合程度(同步進行)中(仍會公告其他成員處分)

適用時機

處分對抗(傳統路徑)
證據明顯薄弱、認為公平會認定有誤者
承諾改正中止調查(第28條)
案件性質可改正、企業願意配合者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
限聯合行為,主動申報並提供關鍵證據者

免罰可能

處分對抗(傳統路徑)
勝訴始免罰,敗訴罰鍰最高 5,000 萬至 5 億
承諾改正中止調查(第28條)
履行完畢即免罰,不留處分紀錄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
第一位完全免罰,後續位次減輕

時間成本

處分對抗(傳統路徑)
1-3 年(行政訴訟)
承諾改正中止調查(第28條)
3-12 個月(依承諾期限)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
依配合程度(同步進行)

重大訊息揭露衝擊

處分對抗(傳統路徑)
高(處分裁罰須揭露)
承諾改正中止調查(第28條)
低(中止調查衝擊小於處分裁罰)
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第35條)
中(仍會公告其他成員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公平交易法 第28條(承諾改正中止調查,2015 全文修正繼受德國)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48条の2〜第48条の9(確約手続、2018 年導入)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90조 (동의의결、2011 年導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60-63條(經營者承諾制度,2008 年立法 2022 修正)
德國GWB § 32b(Verpflichtungszusagen,本條制度祖宗,源自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實務)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464-2 III(engagements,由法國競爭管理局實施)
美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Consent Decree / Antitrust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Act (Tunney Act, 15 U.S.C. § 1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處分,仍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三十二條之二「中止調查制度」。所謂「中止調查制度」,係指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進行調查時,因被調查之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涉有違法之部分,而決定中止其調查,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又主管機關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即應就事業有無實際履行其所為之承諾,進行監督。倘如事業確實已履行其承諾,或已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主管機關即可決定終止調查,而終結該案。倘否,則應恢復調查,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以明定。   四、為避免事業藉承諾其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獲得主管機關中止調查後卻未履行,而逾追訴權時效以遂行其違法行為,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其裁處權時效停止與恢復調查後之合併計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已名詞
  • 裁處權時效名詞
(0800118 制定)

明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處分,仍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三十二條之二「中止調查制度」。所謂「中止調查制度」,係指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進行調查時,因被調查之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涉有違法之部分,而決定中止其調查,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又主管機關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即應就事業有無實際履行其所為之承諾,進行監督。倘如事業確實已履行其承諾,或已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主管機關即可決定終止調查,而終結該案。倘否,則應恢復調查,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以明定。   四、為避免事業藉承諾其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獲得主管機關中止調查後卻未履行,而逾追訴權時效以遂行其違法行為,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其裁處權時效停止與恢復調查後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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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