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