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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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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賦予被害事業向法院請求除去現在侵害、防止未來侵害之虞的民事請求權,不以公平會處分為前提。

Q · 被不公平競爭傷害但還沒算清楚損失多少,能告對方先停手嗎?

可以,公平法 29 條給你民事除去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依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如不實廣告、仿冒、損害營業信譽、欺罔顯失公平等)致侵害你的權益時,你不必等公平會處分、不必算清楚損害金額,就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請求除去現在的侵害;甚至只要有侵害之虞(具體跡象顯示對方將為之),就可請求防止。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最快數週內可讓對方先停下來。

白話解讀

等公平會處分下來太慢,等對方賠錢太遠。你需要的可能不是錢,而是「立刻讓他停下來」。這條給你的就是這個東西。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害到你,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請他除去現在的侵害」,或是「請他防止未來可能的侵害」。注意這條和損害賠償的差別。損害賠償是事後補錢,這條是現在或未來阻止行為。最常見的場景:競爭對手散布你公司的不實訊息、未經授權使用你的標識、抄襲你的廣告。你不用等到傷害已經造成才能告,「有侵害之虞」就可以動手。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你不必當沉默的受害者等公平會慢慢調查或等民事求償慢慢進行。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為公平交易法民事救濟體系的請求權基礎條款,賦予被害事業在不公平競爭行為下,向民事法院請求「除去現在侵害」及「防止未來侵害之虞」之獨立請求權,與損害賠償(第 30 條)並列且不以行政處分為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同時告除去侵害和損害賠償嗎?

可以。本條(除去與防止侵害)和第30條(損害賠償)是並列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實務上幾乎都是合併起訴。內行人提示:起訴時建議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對方先停下來,再走本案訴訟慢慢計算損害金額,這樣談和解的籌碼最大。

Q2對方還沒真的傷害我,只是看起來快要做了,我能先告嗎?

可以。本條後段「有侵害之虞」就是預防性條款,你只需證明對方有相當的可能性會做出侵害行為。例如對方已經發布預告廣告、註冊類似網域、向客戶散布即將發布的訊息,這些都構成「有侵害之虞」。內行人提示:預防性訴訟的關鍵是「相當可能性」的證明,散漫的擔心不夠,要拿出具體跡象。

Q3公平會還沒做出處分,我去法院告會被駁回嗎?

不會。公平法 29 條的民事訴訟跟公平會的行政程序是雙軌並行的獨立救濟,你甚至可以不檢舉公平會直接到法院。事實上很多企業選擇直接走民事訴訟,因為速度比公平會調查快得多。內行人提示:雙軌進行可拉高談判籌碼,公平會調查報告日後在民事訴訟中也是強力佐證。

Q4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是什麼?

公平法民事救濟章的核心請求權基礎,給被害事業向法院請求除去現在侵害、防止未來侵害之虞的權利,獨立於公平會行政處分及損害賠償。

Q5什麼叫有侵害之虞?

依客觀事證足認侵害行為即將發生的高度可能性,例如註冊近似商標、發布預告廣告、向客戶散布即將發布訊息等具體跡象,不是單純擔憂。

Q6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民訴 538 條規定,於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時,法院得於本案判決前以裁定使對方先停止特定行為,是公平法 29 條的實務黃金配套。

Q7哪些行為觸發公平法 29 條?

不實廣告(21 條)、仿冒著名標識(22 條)、損害營業信譽(24 條)、欺罔或顯失公平(25 條)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致他人權益受侵害。

Q8公平法 29 條怎麼告?

蒐證(截圖+客戶流失+銷量數據)→ 評估急迫性 → 寄存證信函 → 民事起訴 + 同步聲請民訴 538 假處分 → 視情況檢舉公平會雙軌並行。

Q9怎麼證明有侵害之虞?

提出具體事證:對方發布的預告廣告截圖、註冊近似網域證明、向客戶散布訊息的書信或錄音、業界傳聞與相關報導,散漫擔心不夠。

Q10假處分要多久才能下來?

準備充分案件最快約一週至兩週,需備齊侵害事證、急迫性證明、不可回復損害說明,並提供反擔保金(依案情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至全額)。

Q11請求權時效怎麼算?

依公平法 32 條,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行為人時起 2 年內不行使消滅,自行為終了起最長 10 年。持續性侵害以最後行為日起算。

Q12公平法 29 vs 30 條哪個有利?

29 是除去/防止行為(讓對方停手),30 是金錢賠償。實務常合併主張:29 配假處分快速止損,30 慢慢計算損害金額擴大和解籌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29article_30article_31
請求標的除去現在侵害 + 防止未來侵害金錢損害賠償故意行為三倍懲罰賠償
是否需證明損害金額是(實際損害或推定損害)是(並須證明故意)
配合假處分民訴 538 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高度配套)民訴 522 條假扣押(防止脫產)同 30 條
請求權時效2 年 / 10 年(公平法 32 條)同 29 條同 29 條

article_29

請求標的
除去現在侵害 + 防止未來侵害
是否需證明損害金額
配合假處分
民訴 538 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高度配套)
請求權時效
2 年 / 10 年(公平法 32 條)

article_30

請求標的
金錢損害賠償
是否需證明損害金額
是(實際損害或推定損害)
配合假處分
民訴 522 條假扣押(防止脫產)
請求權時效
同 29 條

article_31

請求標的
故意行為三倍懲罰賠償
是否需證明損害金額
是(並須證明故意)
配合假處分
同 30 條
請求權時效
同 29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 第3条(差止請求権 - 不正競爭防止法之停止請求權)
韓國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금지청구권)
中國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7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之民事責任)
德國UWG § 8(Beseitigungs- und Unterlassungsanspruch - 不正競爭防止法 § 8 除去與不作為請求權)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442-4(action en cessation de pratiques restrictives)+ Code civil 1240 之衡平注入
美國Lanham Act § 43(a) / 15 USC § 1125(a)(injunctive relief for unfair competition and false advertis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8 制定)

明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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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