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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18 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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