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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19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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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9 條,多層次傳銷事業在招募參加人時,必須清楚表明自己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不能以招募員工或其他名義進行招募。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參加人。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多層次傳銷公司在招募行銷人員時,必須清楚告知他們實際上是參與多層次傳銷行為,而非傳統的雇用關係。這樣可以確保招募人員與參加人都能清楚了解公司的經營方式和目的。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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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