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