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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22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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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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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