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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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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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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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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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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報備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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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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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傳銷行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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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檢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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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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